%0 Journal Article %A 王晓 %A 崔欣竹 %T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“明知”的认定 %D 2023 %R 10.19722/j.cnki.1008-7729.2023.0110 %J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 %P 50-58 %V 25 %N 6 %X “明知”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构成要件要素,对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”的理解,应从“明知”的内涵着手,根据是否满足“至少具有不确定的故意”这一条件划定“明知”的子集。围绕帮信罪的本质对“明知”的对象进行解释,行为人只需对他人依托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性认识。在此基础上,针对“明知”的具体认定,将满足“明知”的情形进行类型化梳理,划分为有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、无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和综合推定的“应当知道”,前两者分别对应实务中有通谋的知道和无通谋的知道,后者包含了根据提供帮助的具体内容推定行为人应知、根据多次提供帮助推定行为人应知等能够证明行为人存在“恶意”的情形。 %U https://journalsk.bupt.edu.cn/CN/10.19722/j.cnki.1008-7729.2023.0110